最高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失效。借贷双方需明确履行地,贷方在借方所在地支付借款,借款方在贷款方所在地还本付息。合同履行地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为准,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标志。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以贷方履约地确定。律师的专业服务可帮助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合法权益。请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货地、加工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总之,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失效。根据双方履行顺序,借贷双方存在两个履行地。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方履行地应为借款方所在地,贷方履行地应为贷款方所在地。以贷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是常见做法。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复杂的,建议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