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拆迁赔偿的相关规定

2024-08-30 21:06:22

《民法典》对强拆未做明确规定,但《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对于违章建筑,如占用公共用地、违反设计图纸、擅自改建等,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行政机关可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若不拆除且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则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补偿取决于是否符合违章建筑的定义。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强拆实际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在《行政强制法》当中,对违法的建筑物已经作出规定,也就是要求相关的人员自行的拆除,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强制性的予以拆除的。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况的违章建筑,那么可能无法拿到补偿。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结语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在征收拆迁时不享有补偿权。违章建筑包括占用公共场所、违反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建等情况。若符合以上情况,可能无法获得补偿。行政机关应公告限期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