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辞退故意调岗怎么办?

2024-08-30 21:05:54

劳动者因公司不同意调岗而想辞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法律分析

调岗不同意,公司又不辞退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应对公司故意调岗不辞退的情况,如何保护员工权益?

在应对公司故意调岗不辞退的情况下,保护员工权益至关重要。首先,员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员工应与公司进行积极沟通,表达对调岗决策的关切,并要求合理解释和依据。如果公司拒绝合理沟通,员工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员工还可以寻求工会或员工代表的支持,共同争取公正对待。最重要的是,员工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调岗通知、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权益主张。通过这些措施,员工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公正。

结语

在应对公司故意调岗不辞退的情况下,员工应积极保护自身权益。咨询专业律师、与公司沟通并寻求工会支持是重要的步骤。如无法解决争议,可考虑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保留相关证据也是维护权益的关键。通过这些措施,员工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公正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