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是具有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权限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即可以执行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