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保证责任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则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与风险:担保人应对的法律义务和潜在损失
担保责任与风险是指在担保行为中,担保人所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面临的潜在损失。作为担保人,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同时,担保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代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担保人应谨慎评估担保风险,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的担保责任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于担保人及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结语
担保责任与风险是担保行为中的关键。作为担保人,要履行约定的义务,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同时,也要承担风险,如债务人违约时可能需要代偿债务。因此,担保人需谨慎评估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的担保责任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双方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至八十八条规定了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