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包括哪些

2024-08-30 21:03:56

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四个分类:

(一)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二)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

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四)其他情报资料

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

一、公司如何起草保密协议

(一)约定对象要明确。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约定时间不能过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四)需要约定补偿。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

二、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

单位可以与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其他员工不得签订保密协议。

与保密协议相关的《劳动合同法》条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