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诉讼费用计算标准(一)民事诉讼费用计算: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民事诉讼费用计算: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民事诉讼费用计算: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四)民事诉讼费用计算:其他收费规定1、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2、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8、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9、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10、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1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三、诉讼费用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成本的分担清算公司之诉讼案件的审判资源、审判成本,远远大于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及普通财产性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以非财产性案件收费,收费比例不把握好,将与审判实际极不适应,更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成本的分担不相符。同时,由于诉讼成本分担的不合理,极易导致股东在提起司法清算公司诉讼时存在滥用请求权的嫌疑,并谋求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企图。目前,全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按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既是审判实践的探索并与之相适应的现实体现,又具有法理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法律应当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均衡体系,同时法律应当是高效和经济的产物,法律的生命在于在实践中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作用。它不应当允许人们从其规定中不劳而获和拒绝适用法律。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搭便车及规避法律现象,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尽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诉讼费的缴纳与分担问题,统一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保持法的同一性,维护法的权威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