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在考核不合格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4-08-30 21:03:06

试用期的考核不合格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岗位职责和目标,并保留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去面试工作都会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考核当事人能力的。那么关于考核不合格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是要为自己的利益考虑的,所以如果有职工没有通过考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一、考核不合格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最多只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这时,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对策,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做到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合理的岗位目标或岗位定额,告知员工其岗位应该做什么、岗位目标是什么,并让员工在岗位职责上签字确认;

其次,保留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有效的证据;

第三,对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对该员工重新培训,或重新调整岗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用人单位保留证明该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最终,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该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在书面通知中示明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考核不合格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年终的考核或者是试用期的考核不通过,就是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中的可以作为正当理由使用的情形,考核是最能体现一个人能力的一个行为,没有通过考核自然就是不符合标准,所以是可以解除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可以作为正当理由使用,因为考核是评估一个人能力的重要指标。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采取合理的对策,如明确岗位职责、保留有效证据、提供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等。考核不合格并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