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形成于12-13世纪。波洛克和梅特兰认为保释制度直接产生于实际需要,而不是对抽象自由的热爱。[1]经历了500年的缓慢发展,英国1826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令》才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旧时代的保释,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制度。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
(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
(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2]。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程序英美国家要求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尽快由法官或警察决定将其保释还是羁押,一般来说,保释的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以及救济四个阶段。申请这一阶段一般处于每个诉讼阶段结束之后,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国将保释在一定范围之内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须提出申请,而由具有保释决定权的官员依职权批准。根据英国《1994年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27条的规定,警察能够对被告人的保释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释旅馆之外,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听审与抗辩听审并非保释程序的必经阶段,因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获准保释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必要举行听审,而可以直接决定保释。美国《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规定,法官只能在听审后才能决定羁押被告人,对于暴力性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可能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案件,应由检察官提出申请,司法官举行听审[3]。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职权决定听审。保释程序中也突出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抗辩性原则,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双方不能就保释与否达成一致时,那么法院将进入一个完全抗辩的模式。在决定是否保释的过程中,法官必须聆听被告人的辩解,并且在公开法庭上听取控诉方和被告方的辩论。所有拒绝给予保释的决定也是公开作出的。法院必须将拒绝保释或科加保释条件的理由作详细记录,并且应当尽快地将记录副本送达被告人。一般来说,保释决定的作出必须有律师和检察官的参与。裁定不论法官是否同意保释都必须作出正式裁定,因为这一裁定将成为被告人申请救济的基础。若法官准予保释,则裁定中必须明确被保释人所应遵守的条件以及违反保释规定后的处罚;若法官不准许保释,则其必须明示否决的理由。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美各国对保释的救济也规定得较为详细。苏格兰《199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保释决定不服也可以通过复审和提出上诉的方式来寻求救济[4]。此外,保释有什么用英美国家大都规定了有关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人身保护令[5]是对关押者发出的一种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羁押或监禁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