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薪资保险扣除比例

2024-08-30 20:56:59

1、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合计(工资总额的)22%,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8%(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4918元计算);

2、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合计9%,单位7%,个人2%(计算基数同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每月合计48元,单位交纳16元,个人交纳32元;

4、工伤保险,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0.4%、0.8%、1.2%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5、住房公积金,5%-20%,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