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申请的流程与相关法律规定

2024-08-30 20:56:52

拆迁申请和审理程序: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裁决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需在7日内补齐。审理中,听取陈述、调解,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终止程序。未参加审理者视作撤回申请。裁决文书送达需有回证,可直接送达、邮寄、留置或公告。执行裁决方案,如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申请需在60天内提出,逾期可被拒绝受理。拆迁需要支付拆迁款。

法律分析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三种情况

1.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

2.原来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复议机关处理后发现需要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征地被拆迁行为之日起的60天以内,向受理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如果超过60天的话,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进行拒绝受理。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拆迁的时候,是需要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款的。

结语

在拆迁裁决程序中,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裁决机关将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理过程中,裁决机关会听取各方陈述,并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若达成一致,应签订协议并提交给裁决机关。裁决文书必须通过送达方式送达,并确保有送达回证。执行阶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认真执行裁决方案,如不执行,裁决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申请需在知道征地被拆迁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超过期限将被拒绝受理。拆迁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