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想必大家都听过房产税这个概念,但是严谨的定义,想必并不是第个人都能弄清楚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房产,房产作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过室内游泳池是属于房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指的是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那么这里房产税的定义又是什么呢,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具体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呢是在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房产税一般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部门进行缴税。房产税性质上是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