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订立的书面合同,可以包括担保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和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人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承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法律分析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合同可以包括担保函。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的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拓展延伸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着几个主要区别。首先,担保函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文件,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担保合同则是一种双方协议,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共同签署,约定了双方在债务履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担保函通常是在债务发生之前提供,作为一种预防措施,而担保合同则是在债务发生之后签署,用于具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担保函通常适用于一次性或短期债务,而担保合同更多用于长期或重大债务。总体而言,担保函和担保合同在形式、签署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双方协议,约定了债务履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担保函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文件,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合同适用于长期或重大债务,而担保函通常适用于一次性或短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因此,了解担保合同和担保函的区别对于保障债权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