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者可以依法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待遇,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但是对于医疗费等已经支付过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重复赔偿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