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公司拆迁后的法律保护措施
公司拆迁后,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首先,拆迁补偿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合理、公正的补偿金额。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政府也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进行业务转移或重新安置。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拆迁行为的处罚,以保护企业免受非法侵害。总之,公司拆迁后的法律保护措施旨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拆迁过程,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进行业务转型和发展。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支持。对于公司拆迁,法律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合理补偿、诉讼途径、政府协助和违法拆迁处罚等,旨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拆迁过程,促进企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