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而受过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则可以将处分前的工作时间和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计算为一般工龄,服刑人员的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拓展延伸
囚犯期满释放后的工龄计算对退休待遇的影响
囚犯期满释放后的工龄计算对退休待遇的影响取决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某些司法体系中,期满释放的囚犯可能会被视为在监狱服刑期间没有工作,因此不会计算在退休待遇中的工龄。这意味着他们在退休时可能无法享受到与工作年限相关的福利。然而,在其他司法体系中,期满释放的囚犯可能可以将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计算为工龄,从而对退休待遇产生影响。这样的政策可能会考虑到囚犯在监狱中从事的劳动或教育活动,以及他们在社会重新融入后的就业机会。因此,囚犯期满释放后的工龄计算对退休待遇的影响是根据具体法律和政策而定的。
结语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对于囚犯期满释放后的工龄计算及其对退休待遇的影响,将取决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具体政策可能会考虑囚犯在监狱中的劳动和教育活动,以及他们在社会重新融入后的就业机会。因此,影响因具体情况而异。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待遇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