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2002年参与了一起入室抢劫案,一直潜逃未被捕。警方通过信息梳理发现曹某已经换了身份,化名为“冷某”在外活动。经过多次抓捕未果后,警方最终在南京市将其抓获。经审讯,曹某承认了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
警方成功抓获了潜逃多年的入室抢劫犯曹某,曹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潜逃多年的入室抢劫犯曹某被警方成功抓获,并承认了犯罪事实。
法律分析
2002年5月28日夜,芜湖市无为县发生一起特大团伙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案发后一直潜逃未获。今年7月初,无为县公安局通过信息梳理,发现曹某已成“僵尸”户口,推断此人可能有新的身份。经过进一步工作,无为警方发现,曹某已经漂白身份,化身为“冷某”在外活动,躲避追捕。民警当即根据“冷某”的活动轨迹,先后赶往北京、四川等地开展抓捕,但均被其侥幸逃脱。
今年9月18日,无为警方发现“冷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出现,于是立即安排民警前往抓捕。同时,无为警方将线索通报给南京市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对“冷某”的控制。为避免错失战机,防止嫌疑人再度逃窜,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会同玄武公安分局于当日中午12点左右,将“冷某”抓获。后经审讯,“冷某”承认其就是2002年上网的历年在逃人员曹某,并对当年伙同他人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分析:
入室抢劫可获重判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语
入室抢劫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将面临重判。根据该条款,入室抢劫犯罪行为涉及非法占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抢劫。根据案情,曹某(化名冷某)在2002年参与了入室抢劫案,并潜逃多年。经过警方的艰苦努力,最终在今年9月18日将其成功抓获。曹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刑法规定,入室抢劫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