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 工伤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事故 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 职业病 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济南 市〈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第六条,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 发生率和 职业病 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 经营范围 ,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 工伤事故 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