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只是要约,劳动合同需具备九项条款。成都市劳动合同需按模板协商拟定,可补签或协商赔偿违约事宜。
法律分析
聘书和劳动合同不一样,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邀请,则是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即签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等九项条款。而聘书的内容不可能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以签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缺乏维权依据。况且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成都市的公民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成都市劳动合同书的模板,协商拟定符合自己情形的劳动合同。若是在合同签署之后,又发现遗漏了诸如违约金等事宜的,也可以再次协商之后进行补签,对于不愿意补签的,也可以在出现违约事项之后,再协商赔偿事宜。
拓展延伸
收入证明的重要性及与劳动合同的关联
收入证明是一种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情况的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通常与劳动合同密切相关。收入证明能够提供雇主对员工工资、津贴和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明,以确保雇员的收入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规定了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等方面的约定。收入证明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提供了实质性的证据,确保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收入证明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结语
聘书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必备条款,而聘书无法具备这些条款。因此,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模板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及时补签或协商赔偿事宜。收入证明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为保障雇员和雇主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