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签订是不是必须给补偿

2024-08-30 20:43:13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给补偿,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包括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等。竞业禁止的效力需符合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期限恰当,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范围应与接触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

法律分析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给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根据协议进行保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包括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等。

一、竞业禁止协议签订是不是必须给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给补偿。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后,不能到与签订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三、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结语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给予补偿,该协议赋予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并要求劳动者按照协议保守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包括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性、权利人身份、限制期限的合理性以及给予雇员相应补偿等因素。竞业禁止的范围和地域应与雇员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相关,并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或专业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