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其中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乘以100元每天,再乘以70%,由社保支付。
三、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由社保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乘以停工留薪期。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由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11个月,由社保支付。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4个月,由社保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1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