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经申请复核后,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城市拆迁如何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子的原因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子的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要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针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要由征收人严格按照规定选择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后,按照评估确定的结果对被征收人的房子适当补偿。
针对搬迁费、过渡费的补偿,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但要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制定适当的补偿标准。
针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子是营业性用房,还要对其补偿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也是因地而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