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是其成长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奇怪的;显然,处于身心发育旺盛的少年,必须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如果未成年人身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动荡,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并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非常直接的关联。1、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好动。他们正处在身体快速成长发育的时期,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喜欢运动和发泄;2、由于未成年人神经系统也处于高速成长发育阶段,他们的神经系统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3、好奇心强,他们对于社会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们渴望以自身的视角了解社会,参与社会;4、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爱抚、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5、未成年人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有显著增加,但他们在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了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