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女方和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协议书中明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时需要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合理的确定。
法律分析
一、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离婚的时候,他是需要区别一些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够进行非常合理的确定。夫妻也可以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一个合理的约定。但是在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结语
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