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应就违约的不同形态而分别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迟延履行作为违约的一种形态之一,与其它违约形态(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迟延履行不会产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实际损失或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较少,而其它违约形态则可能导致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较大。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例外性的规定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作为惩罚性的违约金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即迟延履行),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确违约金的性质或违约金的适用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只能就迟延履行可以请求和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而对其它违约形态则不能请求和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如不适当履行)。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偿性,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违约金。
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是指是指债务人没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债权人的借款,因此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但是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缴纳违约金,债权人可以将违约金写进借款合同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