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限是多长

2024-08-30 20:38:43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如担保财产标的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准许申请担保物权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院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一般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则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部分有争议、部分无争议,则对无争议部分直接裁定,有争议部分裁定驳回并告知另行起诉;

3、有实质争议的,则驳回申请,并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