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执行效率
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二、相关费用
1、公证费用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作为最快捷的方式,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而其他两种则不需要。公证费用根据不同的公证机关而定,参考值为债务金额的千分之三。
2、诉讼费用
普通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诉讼费用有统一明确标准。
三、管辖法院
1、普通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确定。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审查标准
1、普通诉讼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要根据法律对诉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理,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步骤进行。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除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外,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如果有“实质性争议”,则将会面临转而寻求普通诉讼程序救济的结果,反而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时间成本。但何为“实质性争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是使用这一程序面临的最大风险。
为最大程度避免“实质性争议”的产生,需要当事人在交易之初,以及交易过程中做好全程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除了法律文本的完整、准确、无遗漏外,还要做好履行监督工作,及时登记担保物权,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般而言,除非法院发现公证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符合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外,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更多的是形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率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