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医院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所引起的高额赔偿责任压力另一方面“统一投保”的方式也有利于改变医责险推行6年来乏人问津的尴尬局面,重新推动医疗责任保险走入正轨。一边是卫生局热情牵头,一边是保险公司积极回应,的确是皆大欢喜的好局面。可是对于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即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是否可以使他们从拖沓冗长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彻底解脱,直接从保险公司手中得到有效赔偿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有过失,且又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则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条例中规定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可以转嫁给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由于故意造成的损失作为责任免除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是由医院及相关医生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能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医疗意外所引起的损失,由于院方没有过错,不能依据过错归责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而这种医疗事故责任也不在我国当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失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内,因此,通常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来处理此类医疗事件。这种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把医疗意外风险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机构及医生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风险另一部分是患者来就医应承担的医疗意外风险。对于这两种风险的转嫁,业内人士认为应分别进行:第一部分的风险可以由院方在投保医疗责任险时要求附加投保无过失责任险,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责任第二部分的风险分别是患者自己承担的风险,不能由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应自行购买健康险或医疗意外险,主动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不应凡事都要医院、要责任保险负责。综上所述,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用来转嫁医院及医生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险种。虽然医责险可以缓解医患纠纷、保障第三方即患者的权益,但是这种保障对于患者而言只是间接的。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要想获得全面保障,还是应该有一份自己购买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