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的返还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要求返还。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返还要求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而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只要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即可要求返还。返还的数额根据彩礼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分析
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的人该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是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结婚彩礼的返还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并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为条件。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查证的彩礼数额来做出判决。而在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全额返还查明的彩礼部分。这一司法解释为我国婚约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执行中仍需进一步明确细节,以保证审判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