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对于具备以下法定情形的人,能办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有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的。由于批捕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