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有关的决议和规定,负责倡导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企业形象。
2. 负责制定公司营销的业务规划、年度预算和营销方针,报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完成年度销售任务。
3. 负责建立本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改进,为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提供足够的资源。
4. 负责宣传、贯彻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5. 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对公司的费用支出按董事会授权资金额度进行审批。
6. 负责提供符合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产品和服务,并对产品和服务过程的纠正预防措施计划进行审批。
7. 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沟通。
8. 负责公司经营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公司人事、薪资方案的审批。
9. 负责对公司财务、资金状况的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10. 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全面汇报公司整体工作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