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根据《民法典》规定,若约定违约金超过上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合同终止中的违约情形包括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可要求赔偿或等待;不履行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迟延履行可指定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质量不合格和加害给付。
法律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为不超过实际造成损失的30%。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上限超过实际造成损失30%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损失,予以减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终止中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几种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结语
建筑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上限不得超过实际造成损失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合同终止中的违约情形包括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