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离婚时应按照共有物原则分割土地经营权。若一方为城镇居民,土地经营权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若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婚后另一方迁入,则只处理增补的承包地部分。若另一方未迁入,则不予支持分割土地经营权。
法律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情况分为两种:
(1)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
解除婚姻关系时,应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
(2)夫或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
(1)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不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迁入方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法院只处理一方婚迁后增补的承包地部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所有,但如该承包户有其他成员的份额,则要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则未迁入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承包主体资格,在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