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房产抵押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存在风险,包括假证问题、丢失补证问题以及债务关系优先受偿权问题。
法律分析
可以,相关手续办理需要抵押双方需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没有登记的弊端:
1、现在的制作假证技术较高明,一般老百姓很难辩认房产证的真伪,拿假证抵押借款的人如果跑路了,出借人无法凭证处置借款人的房产;
2、即便出借人拿到手的房产证是真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还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丢失补证,然后将房产进行转让过户;
3、借款人如果用同一房产证作抵押向多人借款,并且远远超过房产价值,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借贷双方的债务关系只能算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所担保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出借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结语
办理抵押物登记是确保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形下能够优先受偿。未经登记的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存在诸多弊端,如假证风险、未办理登记导致房产丢失补证和转让等问题,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携带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是确保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