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中的共同被告分类及追加程序,以及合伙的本质特征和权责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或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退伙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需赔偿损失。合伙对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连带承担。合伙财产和积累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和经营。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权利。合伙散伙后清理税款和债务,剩余财产分取利润。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可协商解决,纠纷可诉诸法院。
法律分析
在合伙合同纠纷中需要将其他的合伙人列为被告。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做为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
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还有就是亏损的分担应当是按照合伙协议当中的约定,来进行办理的当然了如果合伙企业当中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协商来进行解决的,如果各个合伙人之间关于这个问题发生纠纷的话,可以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
结语
合伙合同纠纷中的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需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合伙的最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需赔偿损失。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无约定时可协商解决或起诉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