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通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提出,工资应正常结算,不得克扣。如有纠纷,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法》第71条为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兼职可以随时辞职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当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员工辞工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即可,不论公司是否同意,实际上班的工资公司应当正常结算,不得克扣。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当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员工辞工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即可,不论公司是否同意,实际上班的工资公司应当正常结算,不得克扣。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终止用工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并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通知。员工辞工提前一个月提出即可,公司应当正常结算工资,不得克扣。如有纠纷,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