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夫妻离婚叫做“休妻”,即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休妻在宋朝社会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受到了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重视和制约。
首先,宋朝婚姻制度是以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力,因此休妻的权利主要掌握在丈夫手中。在社会习俗和伦理道德的影响下,休妻被视为一种不光彩的行为,被认为违背了婚姻的本质目的——维系家庭、繁衍后代和传承祖业。因此,休妻在社会上往往会遭受非议和谴责。
其次,在法律上,宋代对于休妻有一定的限制。《宋仪》规定:“有房诸弟若休妻者,非诸弟共继嗣,则三年后再罗。”这意味着如果兄弟中的任何一人休妻,那么需要等待三年之后才能再娶妻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妻子的权益,以及避免频繁的家庭解散对家族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此外,宋代的离婚制度也是相对严格的。夫妻离婚需要进行诉讼,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或者丧失了婚姻关系的条件。据《宋会要辑稿·礼座上》记载,宋代离婚的十三个条件包括:婚姻关系破裂、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非法、夫妻双方一方犯罪、夫妻双方无子女等。只有在符合这些情况的前提下,夫妻才能够获得离婚的合法身份。
总的来说,宋朝夫妻离婚称为“休妻”,但是受到了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多重限制。休妻不仅在社会上饱受指责,而且在法律规定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和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妻子的权益,维护家庭秩序和社会稳定,以及强调婚姻的持久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