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县有3个或4个副县长。在国家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有明文规定,一个县的正副县长配备是一正三副或一正四副。副县长(们)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完成日常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某一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