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产生背景:
引渡源于古埃及王国。公元前1314世纪,西亚强国赫梯和古埃及王国连年征战,彼此都削弱了,而西亚的亚述则逐步强盛起来。赫梯国担心腹背受敌,便向埃及法老求和修好。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接受了赫梯王哈图里三世的议和条约,双方缔结了一份友好协定。这份刻在银板上的条约其中有一款: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进入赫梯国家,赫梯国王不准其在他的国家逗留,而应送回拉姆西斯的国家。同时强调逃亡的埃及人的财产、妻室、儿女、奴仆也应随本人送回埃及。古希腊时期,马其顿王国曾召开科林斯大会。要求所有参加会议的国家保证不许隐匿反马其顿的罪犯,违者将兵戎相见。公元5世纪,中国北部的匈奴族西迁至欧洲。
433年,匈奴王阿提拉致函东罗马帝国皇帝,索取本族叛逃者。提奥多西二世虽否认了有匈奴罪犯逃至本国的事实,但同意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并按双方祖先的习俗宣誓恪守条约,这份由拉丁文拟定的文书,可算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引渡罪犯的专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