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从事便民服务工作。
3、仅限本人经营便民服务摊点,亮牌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租借、合营。
4、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组出具证明,或残疾证,证明本人困难状况。
5、本地户籍,或常住2年及以上(以暂住证和暂住地派出所证明为准)。
6、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7、一人一摊,一个户口只能报名申请一个临时便民服务摊点。
8、需达到法定年龄周岁以上者。
2、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从事便民服务工作。
3、仅限本人经营便民服务摊点,亮牌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租借、合营。
4、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组出具证明,或残疾证,证明本人困难状况。
5、本地户籍,或常住2年及以上(以暂住证和暂住地派出所证明为准)。
6、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7、一人一摊,一个户口只能报名申请一个临时便民服务摊点。
8、需达到法定年龄周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