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前报送上月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_月(年)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总体情况及经验介绍;
(前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电力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与比较;
(三)电力安全专项工作(如电力应急管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开展情况;
(四)事故规律研究;
(五)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安全事故(如人身伤亡、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当地电力监管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密事件发生。电力安全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故标准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件标准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11号)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