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审计作业指引

2024-08-29 19:31:14

E地产公司委托审计作业指引

1.目的:为加强E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控股子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规范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公司内部审计的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2.适用范围:为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依法注册、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4.审计机构的选择

4.1.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准入制,具体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质量部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范围内选取。

4.2.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由质量部在综合考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服务方案、人员安排和审计计费报价等因素后进行选择。

4.3.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应相对稳定,且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派出的参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相对固定。

4.4.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采用轮换制,轮换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即每家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不能够连续三年以上对同一家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5.审计委托

5.1.公司是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单位,受托社会审计机构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具体由公司质量部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5.1.1.签约双方名称

5.1.2.委托目的和委托业务的内容

5.1.3.审计范围

5.1.4.出具审计意见的时间和要求

5.1.5.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6.收费标准、依据和支付方式

5.1.7.违约责任和签约时间

5.1.8.审计意见的使用责任

5.1.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2.质量部在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通知书》中要明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名称,需要被审计单位提前准备的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支持与配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

6.审计工作的要求

6.1.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进行审计,开展审计应依法执行有关审计法规,按照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提交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2.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业务委托,除按执业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审计外,还应当满足委托单位如下工作要求:

6.2.1.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反馈给公司质量部;

6.2.2.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3日内应当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公司质量部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订,最终向公司质量部提交审计报告正式稿;

6.2.3.向被审计单位、公司质量部报送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6.2.4.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和其他审计证据,并向公司质量部移交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

6.3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将各方意见报公司质量部,由公司质量部协调处理。

7.审计管理

7.1.公司质量部对准入的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其更换审计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报审计委员会请求取消其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资格,并按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7.

1.1.不按合同履行职责;

7.

1.2.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审计任务;

7.

1.3.因受托审计机构责任,导致审计结论严重失真;

7.

1.4.违反执业操守,擅自泄漏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7.2.质量部根据委托项目的特点对社会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模式;对其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其工作成果和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将由质量部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该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部审计委托的资格。

8.审计计费

8.1.为规范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的审计计费,保护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利益,根据《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第335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8.

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其中:除零星采购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基础计费加核减额计费方式,适用于1-3项规定,零星采购项目审计适用于第4项规定:经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预算人员审计后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按照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一加核减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计费。如果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减额比例原则上只能够取平均值(

12.5%)以下;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上(含),核减额比例可以取上限(15%)。经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预算人员审计后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采用超额累进计费方式,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基础计费比例为千分之一,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部分的基础计费比例为千分之零点二,1亿元(不含)以上部分基础计费比例为千分之零点一,然后加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如果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减额比例原则上只能够取平均值(

7.5%)以下;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上(含),核减额比例可以取上限(10%)。每个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计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零星采购项目审计按照送审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计费。

8.

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预算审计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按照单项工程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加核减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计费。

8.

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按照单项工程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计费。

8.

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控股公司或项目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采用超额累进计费方式按照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为基数计费,具体审计计费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后确定: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二计费。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二计费,1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部分按照万分之一计费,1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部分按照万分之零点八计费,10亿元(不含)至50亿元(含)部分按照万分之零点一计费,50亿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万分之零点零八计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专项审计参照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控股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费标准,根据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商定后确定具体的审计计费。

8.2.审计计费一旦确定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计费调整,变更《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内容,但必须有充分理由。

9.附则: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