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2024-08-29 16:26:56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一、我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孙XX任主任委员,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三、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四、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五、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六、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七、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八、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十、考核结果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一个考核周期未参加考核的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未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印章,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内无医师个人信息者,其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将予以注销,需重新注册。

十一、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成绩个人档案,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