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生意屋宇左券:
买方:
(如下简称甲方)
卖方:
(如下简称乙方)
两边批准生意以下屋宇:
修筑面积共平方米。
经两边设立前提以下:
第一条上述屋宇由乙方售给甲方,全数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第二条本左券签定之日起
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授予乙方,乙方收到全数价款后,应将屋宇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本左券签定后,甲方应向屋宇主管部分请求办理屋宇所有权挂号,所需用度由甲方负担,在获得屋宇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应遵照国家和本市无关屋宇治理的政策和划定,未经市无关部分及乙方批准,不得对上述屋宇加层和改建。
第五条屋宇基地及底层独用场地属国度所有,仅供甲方应用。甲方应遵照国家和本市无关地皮治理的政策和划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度规定向无关部分缴付房产税(地皮使用税)。
第六条自本左券签定之日起,上述屋宇的无关权力责任岂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治理和培修用度分管准绳,按月由甲方负担治理和培修方面的无关用度。
第七条本左券签定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应用欠妥造成的品质题目,由乙方担任保修;属于工资的毁坏由甲方自行担任。
第八条本左券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此中一份作产权挂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