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单位企业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2024-08-29 06:40:46

(文本)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职工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集体协议。第二条

对本企业和本企业的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本集体协议期限为三年。第四条

坚持“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第五条

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第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第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全管理,安全网络建设、职工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八条3

工会方与企业方定期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并跟踪整改,对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第十条

职工有权监督安全工作,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要求改进。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2年月日起至2年月日止。第十三条

本协议由企业法人代表人代表企业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由企业送交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审核、备案。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年月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