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是讼诉程序解决,不属于诉讼的一种。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其效力的案件。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得到化解,所达成的协议。
2、要求法院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3、当事人对协议效力处于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在认识上出现分歧时,由协议一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对协议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诉讼行为,即当事人间的矛盾,尚未得到解决,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就当事人的分歧作出评价。
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于特别程序,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