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应该堆放在单独通风的实验室内。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中必须用规定的密封容器存放,并准确保证易于识别,严禁使用矿泉水瓶盛放任何物品。不要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场所使用易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如手机、焊接机和电磨机等。
生产车间布置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应随时检查,并学习和掌握其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任何人员在未发生火灾时任意开封、调整存放位置等。
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
易燃易爆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等,造成损失资金、摧毁房屋等伤害。
市场内出现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