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否决权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一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
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