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狗粮厂手续呢

2024-08-24 21:18:21

在办理狗粮厂手续之前,你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狗粮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狗粮生产和销售的相关资质等。

办理狗粮厂手续时,你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要求,例如设立狗粮厂所需的场地面积、拥有狗粮生产设备和人员等。

注意:狗粮生产和销售是受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严格管理的,在办理狗粮厂手续时,你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且狗粮厂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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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加工需要什么手续

面粉厂手续好办吗,办面粉加工厂需要哪些手续?

办面粉加工厂需要去工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QS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但是卫生许可证办起来比较麻烦,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1、管理人员要办卫生许可证的话,应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书后,进行申请登记,并由行政服务中心专人将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所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给予“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3、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

4、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区卫生局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

请问开粮食加工厂需要哪些手续?

我把了解到的开粮食加工厂,特别是大米加工和销售的一些手续介绍楼下,供你来参考。所需要办理的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局)

营业执照(工商局)

税务登记证(地税局)

卫生许可证(卫生局)

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局)

员工健康证其他当地食药监局要求的证件

土地使用证、环评证、消费证等

根据各地不同而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任何证件或手续办理也需要结合当地要求,但是所有的证件手续是没有额外其他费用的。中大型大米加工厂如果走品牌路线,还需要在办理大米产品的商标,市场流通许可等证件,产品外包装上还要办理食品条码。如果再想提档升级上档次,还要办理ISO9000,HACCP认证,商标办理绿色、有机等各种认证。所以,根据具体的大米加工厂规模不同,在不同的阶段需要办理的手续也是逐渐增多的。

如果是开一个小型的农村的大米加工厂,可以参考以下的一些介绍来办理手续:

一、如果只是给农民代加工的。有的地区会出现一些类似小磨坊的大米加工厂,这样的加工厂基本就是上一台小型磨米机,主要的业务就是给附近的水稻种植用户加工大米供自己家吃的这种加工厂,一般需要去工商及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同时还应该粮食加工许可证。

二、如果收农民大米再销售出去。这样的加工厂已经也属于小型加工厂,基本投入就是组合精米机,根据设备的投入多少可以上砻谷机、提升机、检石机、色选机,包装机这样加工出的大米精度会高一些。需要办理的证件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也就是以前说的QS,现在改成的SC认证、卫生许可等证件。

三、精品包装打造品牌的加工厂这样的加工厂在设备投入上会更多一些,除了以上的各种设备,还要加上多道色选、产品分级筛、抛光机、真空包装机、真空封口机等一些设备,因为自己打品牌,所以需要在办理产品的注册商标。市场流通许可等证件。产品外包装上还要办理食品条码。大量粮食收购还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如果再想提档升级上档次,还要办理ISO9000,HACCP认证。商标办理绿色、有机等各种认证。所以,根据具体的加工厂规模不同,在不同的阶段需要的办理的手续也是逐渐增多的,反正总之一点,关于粮食的生产问题,查的还是比较严格的,毕竟是属于入口的东西。追问百度的吧?

本人想开个小型的食品加工厂,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证件,设备就是包装机和杀菌锅,打码机等等,需要根据生产的食品自行调配。具体如下:

建立小型食品加工厂,分两种情况:

1、个体户

2、公司

不管是那种情况,均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都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前提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需满足以下: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百度百科

开办食品加工厂都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手续流程:

1、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确定生产产品种类;

3、确定对应种类产品执行标准;

4、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应产品审查细则;

5、确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6、设计厂区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图;

7、施工与安装调试设备、化验室设备检定;

8、试生产产品并进行检验;

9、准备申请资料、各项制度和对应表格。

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扩展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厂受监督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