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卖狗粮的商家应当遵守《食品药品管理法》(FD&CAct)和《宠物食品卫生条例》(PetFoodSafetyRegulation)的规定。这些法规要求狗粮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并且狗粮的标签上应当标明其成分、保质期、存储方法等信息。
在欧盟,卖狗粮的商家应当遵守《宠物食品质量法》(Regulation(EC)No767/2009)的规定。这项法规要求狗粮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并且狗粮的标签上应当标明其成分、保质期、存储方法等信息。
在中国,卖狗粮的商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宠物食品管理条例》(PetFoodSafetyRegulation)的规定。这项条例要求狗粮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并且狗粮的标签上应当标明其成分、保质期、存储方法等信息。
总的来说,卖狗粮的商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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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
粮食的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到消费的流通渠道及收购、销售、调拨、库存等,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粮食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所以制定一个合理的粮食流通是粮食分配的重要保障。粮食流通过程中由于环节众多,关系也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很多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在粮食流通领域我们该如何举报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呢?我们可以拨打12325进行举报,下面我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12325。
一、12325是什么
12325,是国家粮食局受理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的热线电话。国家粮食局发布的《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对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进行规范。接到举报后,热线系统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承办单位分办。
二、12325的受理范围
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通并负责统一管理,面向全社会受理对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或其他粮食流通法规行为的举报。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分办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三、12325的投诉方式
1、拨打12325热线;
2、登录12325官网进行举报。
四、12325的工作时间
电话系统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网络平台全天24小时接收举报。
五、12325的受理结果查询
举报人可拨打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络平台,查询举报受理情况及核查进度。
六、12325的注意事项
1、通过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接收举报,不接待来信、来访。
2、提倡实名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
3、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
(3)举报基本要件不全、描述不清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的;
(4)无法提供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线索的;
(5)同一内容事项重复举报的;
(6)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或已由其他机关受理的;
(7)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4、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虚构问题、歪曲事实、诬陷他人的,由举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的内容,相信您对12325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粮食关乎着国计民生,因此与粮食有关的一切问题都不容忽视,国家设立12325、12309等一系列投诉热线,目的在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给予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无论你是谁,无论你身处何种职位,只要发现了相应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举报,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对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北林区粮食局对农民卖粮有什么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的。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卖粮食如何处罚
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2004年5月26日颁布)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行政许可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同上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许可军粮供应资格认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2004年5月26日颁布)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同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的。
粮油店最怕哪个部门举报
粮油店最怕农民部门举报。被农民举报。农民在卖粮遭遇不合理的情况,可以拨打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进行举报。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通并负责统一管理。